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晋城市安徽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晋城市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徽籍人士和有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非盈利性、自律性的中介服务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履行商会的维权服务、企业策划、开拓市场、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等基本职能,竭诚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晋城市统战部、晋城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位于晋城市泽州北路4025号
会费由李克兵同志个人投资100万元,于2011年11月15日前已足额缴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晋城市安徽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依规建立完善的自我管理机制,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企业培训、科研攻关、信息交流、市场开拓、发展策划以及政策法规、技术咨询等活动。
(三)受晋、皖两地政府部门的委托,联络协调完善会员企业的组织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会员诉求,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帮助会员企业做好在重大投资、重大技改等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
(四)适时组织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或团体等业务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开展企业论坛、银企对接、招商引资等活动。
积极推动新技术应用和推广,推动产品拓展市场,举办新技术、新产品发布会。
(六)开办网站,网上发布政策导向、商会动态等。编辑出版期刊《晋城徽商》。
(七)依法举办为会员服务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1、单位会员:在晋城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热衷于团结、合作、奉献的各行企业,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2、个人会员:热衷于商会事业,在经济、科研、经营领域有专长、有经验和取得一定成绩的专家、学者和个体经营者,本会团体会员的负责人。
3、特邀会员:本会根据需要,特别邀请愿为本会提供指导、服务的有关专家、学者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晋的徽商企业和驻晋的安徽企业皖籍人士;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
(五)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和享受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社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不良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财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加入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机构;
(十)选举常务理事,确认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秘书长等若干人组成,负责处理商会日常重大事项,必要时会长办公会议可行使章程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职权,并经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可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状况良好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品德端正、举止文明、衣冠整齐、忠厚诚信等具有传统与现代文明素质修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其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负责财务工作;
(六)根据商会发展和需要赋予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相应的职能与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所决议的事项;
(三)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业务考核,实行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